官場中人,遣詞造句,多談組織,少談個人,是基本套路。
李干忠略微思索了一下,說:“你考慮得有一定道理。這里面的情況我也有所了解。我說兩個方面的意見,你看分析得有沒有道理。”
“第一,這不是功過相抵的問題,而是究竟算不算犯錯誤的問題。從客觀來說,他確實在違規(guī)發(fā)放津補貼這件事情上發(fā)揮了巨大推動作用,也知道這樣是違規(guī)的。但這一切都是出于公心,措施也很精準,成績也很顯著,總的來說,決策上沒有明顯失誤。根據(jù)ZSJ提出的三個區(qū)分開來,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(jīng)驗、先行先試出現(xiàn)的失誤和錯誤,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(qū)分開來。把為推動發(fā)展的無意過失,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(qū)分開來。這兩條中,林方政在這個事情中,并非出于謀取私利的目的,更多的是為了推動發(fā)展因為年輕,缺乏工作經(jīng)驗,在先行先試中出現(xiàn)了偏差,最大的偏差就是沒有及時向上級黨委報告。你看是不是這個道理?”
鄒書記點了點頭,他現(xiàn)在算是聽明白了,李干忠的傾向性是保林方政,這與他的想法不謀而合。
“我也是這個意思,不管怎么說,他的本意不是違規(guī),違規(guī)也不是目的,而是經(jīng)驗不足、閱歷較淺所采取的手段,并且這個手段也沒有帶來什么很大的損失。用的呢,也是縣委同意撥付的3000萬專項資金池。當時在撥付的時候就已經(jīng)明確了可以用于日常運轉、招商引資、干部激勵等方面!
鄒書記其實這里還是打了個擦邊球,干部激勵和干部獎勵,一字之差,可是有著天壤之別的,F(xiàn)在領導的講話、報告和官方口徑里,都是說“進一步完善干部激勵政策”,沒有說“完善干部獎勵政策”的。
為什么呢,究其原因還是“獎勵”這個詞容易被盯上,惹來不必要麻煩。有人就會說了,這激勵不就是獎勵嗎?不拿錢去獎,算什么激勵。
大部分時候是的,可有些時候不能等同!凹睢痹谖覀儸F(xiàn)在風氣下,向來是精神鼓勵為主、物質鼓勵為輔。精神鼓勵有什么表彰、通報、宣傳啊等等,物質鼓勵也不單單是發(fā)錢,還有提拔晉升、開展活動、精美小禮品等等。再不濟就發(fā)一張?zhí)嶝浛ā急劝l(fā)錢要安全。
所以在這里,“激勵”被鄒書記擴張解釋成包含“發(fā)放獎金的可能性”,這就找到了一定的依據(jù),為林方政免責增強了說服力。
李干忠說:“對嘛!首先要對這個行為進行定性,才能正確進行處理。第二點就是,紀法效果能不能達到預期。什么意思呢,我們處理一個干部,目的不在于干部單個的違紀違法行為,而是要打擊和遏制類似的行為,也就是常說的處理一個、警示一片。只有這樣的處理,才能實現(xiàn)紀法效果最大化。說回林方政這個案件,處分他能不能實現(xiàn)這個目的呢?我看要打個問號。從岳山經(jīng)開區(qū)和岳山縣的干部隊伍了解的情況來看,支持同情林方政的不在少數(shù)。甚至可以說,有些群眾也是持支持態(tài)度的,為什么呢?還是那個道理,他的行為并不是為了謀取私利,那些分到獎金的干部也不是尸位素餐吃大鍋飯,而是實打實引進了投資,促進了當?shù)匕l(fā)展。所以,在這樣的情況下,強硬給出處分,非但達不到應有效果,反而背道而馳了。”